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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无障碍住房建设提上日程

2021/03/09 来源:C21在线网原创

文章摘要:  2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二审,《条例(草案)》增加了对无障碍住房的规定,明确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无障碍住房。

  2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二审,《条例(草案)》增加了对无障碍住房的规定,明确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无障碍住房。


  《条例(草案)》所称的无障碍城市,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管理城市,以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捷地出行、交流信息、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的城市。

  为进一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要者的住房需求,《条例(草案)》增加了对无障碍住房的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公共住房选房清单中标示注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清单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销售平台和现场公示。

  为解决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草案)》还专门新增了对校车无障碍停车的规定。

  老人孕妇等纳入保障范围

  无障碍城市建设不仅仅为了保障残疾人。《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将保障范围扩大到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打造“全民友好、全龄友好”城市。

  无障碍城市的建设项目、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无障碍标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无障碍标准,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企业、团体、行业标准。在制定无障碍标准时,应当听取特定人群的意见。

  标识标志是保障有需要者出行、寻路的必要工具。《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要求城市地名、交通、公园、旅游景点、无障碍设施等城市标识标志应当做到规范准确、无歧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中英文城市导向标识标志标准。涉及城市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提示应当设置中英文标识标志或者中英文语音播报服务。

  残疾人可携带服务犬乘坐公交

  为了方便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生活,《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要求我市公共住房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要求配置无障碍住房。无障碍住房,即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房,住房位置、过道宽度、卫生间厨房等设置都有专门的要求。无障碍住房信息要在公共住房选房清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清单及网签系统中标识注明,并在销售平台和现场公示。

  残疾人的生活离不开服务犬的帮助。《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确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交通工具,对于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引导等必要帮助。

  此次立法还专门增加了对校车无障碍停车的规定,明确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学校、校车提供者可以将公交站点作为校车停靠点,未设公交站点的社区应当设置港湾式校车停靠点。